【导语】:购买资阳市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资阳市经济适用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现售和预售管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地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地区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家庭;
(四)未购房改政策性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应当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审批的程序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持下列要件和复印件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家庭收入和住房证明。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和住房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家庭,年收入和住房证照,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公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购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资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同时在《资阳日报》上进行公示。
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投诉不实的,在《资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只限本人使用,且每个《准购证》只能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并按同一区域普通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采用公开抽(摇)号方式产生。
申购人应当在取得顺序号之日起90日内,持《准购证》和《顺序号》及本人身份证明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当查验购买人相关证件,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应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90日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
获得《准购证》的家庭在抽出顺序号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退出的房屋按顺序号顺延。
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三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交纳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间,因继承、离婚、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而产生房屋权属转移的,可提前交易。